曲江区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办理需要的条件
来源:欧宝网站多少 发布时间:2024-11-11 05:30:05对于曲江区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办理需要的条件的内容,小编近期发现仍有不少人心存疑惑,故此小编特地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1)持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并合格。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科目一: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农机安全法律和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考试;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拖拉机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拖拉机驾驶证记载的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的; (二)拖拉机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八)拖拉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拖拉机驾驶证作废。
第二十九条 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六条 拖拉机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拖拉机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第一章第1条 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第十三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除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
第十三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除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的人能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第二十二条 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获准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十四条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能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